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4诉前调确1048号
申请人:红岛经济区聚汇香模塑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
经营者:***,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西大洋村1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北程村161号,该租赁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朝阳村480号,该租赁站员工。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育英路168号甲11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红岛经济区聚汇香模塑租赁站诉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红岛经济区聚汇香模塑租赁站诉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17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青岛市城阳区志伟民商事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红岛经济区聚汇香模塑租赁站租赁费3,105,074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4年9月14日前支付1,105,074元,余款1,500,000元于2025年1月29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付款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需另行承担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人红岛经济区聚汇香模塑租赁站可就剩余全部未偿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作出本确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