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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7663号 原告:许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