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7663号
原告:许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