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广同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4财保157号 申请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673号万和大厦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30240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002XA。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