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鄂0625民初428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四川省宁南县,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个体工商户, 被告***,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个体工商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被告***之妻、***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宁南县承建白鹤滩水电站工程期间,三被告向原告***购买建设工程材料。2014年3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7639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清偿材料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拖欠原告***材料款176000元,逾期则支付10%的违约金。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