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5民初116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