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鄂0625民初426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四川省宁南县,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家国,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家国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宁南县承建白鹤滩水电站工程期间,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建设工程材料。2014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家国共欠原告***材料款1326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清偿材料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家国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拖欠原告***材料款132000元,逾期则支付10%的违约金。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