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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61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聊禹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辰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芦岗乡芦岗再制造产业园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R2AQ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辰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