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公司

某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1033M),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长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7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