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1033M),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长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7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