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4137号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