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19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案件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193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