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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377号

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西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倪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热依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