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377号
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西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倪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热依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