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01民初299号
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光明路西部综合楼A座3楼。
法定代表人:倪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女,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塔城市保洁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洁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