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30民初298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xxxxxxxxxxxx。 负责人:向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格塘水库千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雨龙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湖南省长沙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