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30民初298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xxxxxxxxxxxx。
负责人:向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格塘水库千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雨龙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湖南省长沙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