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23民初3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西昌市。
负责人: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国伟,男,1987年8月31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经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服公司)、曾国伟、四川省经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衍昭
审判员买文祥
人民陪审员周银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谷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