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01民初1530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职工,现租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梁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