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2239号 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92号创业智慧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虹润风云(上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22幢CY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虹润风云(上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