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卓网络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11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深圳xx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190678.6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于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0678.6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33911.15元(实际冻结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79×××78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33911.15元(实际冻结0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33911.15元(实际冻结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邢 欣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