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06民催10号
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北路彩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票号为30700051/32120321、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金额为2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06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