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12民催1号 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时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号码为xx,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周 慧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鲁0112民催1号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行济南东环支行,出票人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000000716003100000963,票号为3130005143179989,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山***平民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号码为3130005143179989,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