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12民催1号
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时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号码为xx,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周 慧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鲁0112民催1号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行济南东环支行,出票人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000000716003100000963,票号为3130005143179989,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山***平民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号码为3130005143179989,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