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名峰露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1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北路彩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89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名峰露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6825756XF。 法定代表人易旦。 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名峰露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云南名峰露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费99687.50元及违约金(以99687.50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被执行人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未退费)。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名峰露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宗地号530122101234JB00004,土地证号晋国用(2013)第11**]的土地,查封日期2020年10月26日,查封期限三年,到期日2023年10月25日,因该土地设有抵押权且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理。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