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北路彩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89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号房西二楼,注册号企合宁总字第0003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06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00215.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6年8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以(2007)深福法执字第1742号案件首次立案执行,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