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北路彩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89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注册号企合宁总字第**。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6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00215.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6年8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70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以(2007)深福法执字第1742号案件立案执行,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800000元,扣除执行费20400元后剩余1779600元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九星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因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