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927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50014532W,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亭中路18号。
主要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上海富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6BQ2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4层14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富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经公安机关协调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77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