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81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中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