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128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东台镇运输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东台镇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