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128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中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盐城飞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通镇海港路科技楼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告***、盐城飞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