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81民初382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东台市。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东台市溱东镇开二村七组458号。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中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