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执异4号 异议人:***,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105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995239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835402-4。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7)浙11执52号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本案需等待另一异议之诉案件结果为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待相关案件审结后异议人可重新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