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6民初19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