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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8848号
原告: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号中加国际******号。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柳翠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锦江区人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柳荫路**号。
负责人:***。
原告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60元,由原告成都市锦都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