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16970号之一
原告:成都皮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2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晟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创业产业商务区锦盛路2号13栋16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曾武,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刚,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皮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晟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皮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皮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皮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6元,保全费4216元,共计9812元,由原告成都皮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