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卓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卓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锐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4176号

原告:成都新卓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59号1幢1层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332951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555984。

被告:四川锐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琵琶镇河堰新街10栋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0DM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新卓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锐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新卓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锐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新卓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