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25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省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盛上东区1B栋2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煜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湖南省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代***、***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