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02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盛上****2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0800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湘1202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有房屋一套,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本次系轮候查封。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990000元及利息1188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向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