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8民初2541号
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环湖东路东侧川港合作示范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由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