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596号
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