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

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596号 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