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3民初183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孟群英,女,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被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五组。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
原告***、孟群英与被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孟群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孟群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