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84民初1885号
原告:**,男,200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65号附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55899215XU。
负责人:**果。
被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722893645。
法定代表人: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航,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50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号楼3920-3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FCE4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成都宏运新诚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莎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