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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6民初7910号 原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波菲特1号楼17层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11831XR。 法定代表人: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址商丘市开发区长江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8643N。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原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一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