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卓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梅,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余开峰,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开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余开峰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导致一审查明的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发回重审,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查***付款的原因、案涉款项性质后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由上诉人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32元,上诉人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3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白福群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