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189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
负责人:任正,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4月11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