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其他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川1902民监9号 ***、***: 你们为与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不服,以该案原审判决依据的达金司鉴中心(2015)工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房屋出现裂缝7年后鉴定并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原审被告中国石化西南石油有限公司经理***不承认赔偿,但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副队长和曾口镇安办***及本村主任到现场查看后承认该房屋因地质勘探放炮受损,原审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可,导致你们败诉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该案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在你们反映的信访事宜处理中于2015年7月18日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你们的房屋裂缝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达金司鉴中心(2015)工鉴字第06号《关于对***位于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房屋出现裂缝的成因及与中石化地质勘测队的一次勘钻放炮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意见:“5.1…***房屋讫鉴定之日止为D级危房;5.2***房屋中所出现的全部险情裂缝均出现在2009年4月22日之前,且不符合地震震动和冲击波损坏特征,所以全都与2009年10月16日中石化地质勘钻的一次放炮无关…”。表明你们的房屋中所出现的全部险情裂缝均出现在2009年4月22日之前,且不符合地震震动和冲击波损坏特征,所以全都与2009年10月16日中石化地质勘钻的一次放炮无关。审理中,你们虽向本院提供了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和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黄梁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证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同时,你们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望你们息诉为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