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7759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荧,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28号6层、7层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2U351。
负责人:胡来东。
第三人:四川省丰业天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6区3层232、23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BU1GC4D。
法定代表人:刘守群。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丰业天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世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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