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21民初929号
原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迎水庙村民小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B座13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迎水庙村民小组与被告滇黔桂石油物探公司广西大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被告滇黔桂石油物探公司广西大队变更为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迎水庙村民小组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迎水庙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迎水庙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迎水庙村民小组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