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571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194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重庆永强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书田。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永强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永强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永强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