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2281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址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址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人:李家文,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址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四祖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707517406。
法定代表人:潘三雄,经理。
申请人***、***、李家文与被申请人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家文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116万元。申请人***、***、李家文已向本院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文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10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家文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