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91执3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西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65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城南支行44×××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512.97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蒲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