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91执2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川省成都市龙泉**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住所:成都市**延线大源组团组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5)***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银行存款986239.1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银行存款986239.1元的冻结。(原保全案号为(2015)***保字第460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