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及装配式工程分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91执3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龙泉**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住所地:成都市**延线大源组团组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65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城南支行44×××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512.97元扣划至本院,待案款发放完毕即将本案执行完毕,本案保全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该账户存款293781.02元,建议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城南支行44×××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781.0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蒲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