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91执29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西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户内的存款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鹏